(2015)高新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珺与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珺,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谭珺,女。被告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谭珺诉被告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珺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珺撤回对被告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谭珺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