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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与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负责人蒲长明。委托代理人潘兴杰。被告李辉,男,汉族。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与被告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