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鄂尔多斯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鄂尔多斯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989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治,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013238-6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白连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党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