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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东斌与崔桂荣、牛合喜,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斌,崔桂荣,牛合喜,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06号原告孙东斌,男,34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赵列宾,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桂荣,女,53岁,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牛合喜,男,53岁,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海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建设东路35号。负责人辛立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盛,该公司员工。原告孙东斌与被告崔桂荣、牛合喜���第三人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东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桂荣、牛合喜,第三人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斌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桂荣、牛合喜,第三人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斌撤回对被告崔桂荣、牛合喜,第三人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东斌承担。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