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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路文强与张希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强,张希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路文强。委托代理人:郭志杰,石家庄市高邑县丰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希坤。原告路文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费款共计136200元。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将诉讼材料邮寄被告,以原址无此人为由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基本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