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谢成伟与陈玉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伟,陈玉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谢成伟,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陈玉国,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伟诉被告陈玉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成伟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