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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11号本院对原告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原告新疆基业诉称中:“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3080元”。补正为“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26531元”。判决书第四页判决内容第一项中:“并承担违约金16014.18元”。补正为“并承担利息16014.18元”。审 判 长  袁蕾蕾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马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红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