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于善强、李燕、韩志卫、陈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093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善强、李燕、韩志卫、陈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被执行人:于善强、李燕、韩志卫、陈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善强、李燕、韩志卫、陈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