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65号原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以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