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皇诉被告王润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皇,王润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明皇,男,199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雪(系原告姨姨),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同原告。被告王润生,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皇诉被告王润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