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李建山、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李建山,李彬,崔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6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路102号。负责人:冯晓辉职务:行长被告:李建山。被告:李彬。被告:崔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李建山、李彬、崔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彬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彬在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晒家坨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