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正伟与邵家治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伟,邵家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伟,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邵家治,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家治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竹永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