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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正伟与邵家治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伟,邵家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伟,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邵家治,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家治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竹永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