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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一亮、陈翠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一亮,陈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一亮,农民。被执行人陈翠连,农民。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一亮、陈翠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睢计征决字(2014)0033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因义务人刘一亮、陈翠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睢计征决字(2014)0033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