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钟国章与林海滨、朱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章,林海滨,朱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钟国章,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林海滨,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被告朱兰英,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原告钟国章诉被告林海滨、朱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瑞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国章、被告林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国章诉称,2010年3月2日,林海滨、朱兰英、李冬梅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15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林海滨、朱兰英、李冬梅以其东郊庄41号楼侧土地做作担保。此后,林海滨、朱兰英、李冬梅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其余利息未支付,且借款逾期后,也未按约定返还借款也未出让土地。2014年1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2014年1月7日之前的利息计为10000元,连同之前的借款30000元作为本金续借给被告三个月,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起至还清本金日止的利息;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钟国章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一张,拟证明朱兰英对被告林海滨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3、借条一张,拟证明林海滨向钟国章借款的事实。被告林海滨辩称,借款30000元是事实,但利息已付至2013年12月。借条中的借款40000元,30000元是借款本金,另10000元是2014年一年的利息。被告林海滨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朱兰英在答辩期间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国章向本院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朱兰英未到庭质证,经被告林海滨质证无异议。经本院审核,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三份证据,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因协议内容用以抵押的土地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证据3借条,借条中金额40000元,其中本金28500元、结欠利息10000元、预扣利息1500元,因预扣利息不能作为本金,且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该部分内容的合法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海滨曾向原告钟国章请求借款30000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50‰计算利息,给付借款时,原告钟国章扣下1500元作为当月利息,实际给付被告林海滨借款金额28500元。2010年3月2日,原告钟国章与被告林海滨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林海滨愿将位于西东郊庄41号楼房侧的一块林地向原告钟国章抵押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原告钟国章,被告林海滨、朱兰英及案外人林金对、李冬梅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对抵押的土地进行抵押登记。2014年1月7日,经原告钟国章与被告林海滨结算,被告林海滨仍欠原告钟国章借款本金28500元及2014年1月7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利息双方确定为100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计算),同时被告林海滨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并将所欠的利息一起计入借款本金中。该借条内容写明:兹借到钟国章人民币40000元,在2014年4月31日还清,在2014年4月31日没有还清,每月利息1000元。被告林海滨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借款逾期,被告林海滨未向原告钟国章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3月10日,原告钟国章以林海滨、朱兰英、李冬梅向其借款40000元未返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3日,原告钟国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冬梅的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同时查明,2014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为5.6%(月利率为4.667‰)。以上事实,有原告钟国章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协议,原告钟国章及被告林海滨的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钟国章向本院提交的被告林海滨于2014年1月7日出具的借条金额40000元中,借款本金为28500元,结欠利息10000元,预扣利息1500元,故原告钟国章请求被告林海滨返还的借款本金应按28500元计算;原告钟国章要求被告林海滨支付结欠利息10000元,因该利息为30000元本金计算而来,故应按实际借款金额核算为9500元(28500元÷30000元×10000元)。因本案中,被告林海滨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该利息是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计算得出。因此,该部分利息本院予以保护;原告钟国章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未还借款40000元,每月利息1000元,月利率即25‰,该利息计算方式违背了国家限制利率的规定,应以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为限,本案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8.668‰(4.667‰×4)计算。另外,本案被告朱兰英,不为本案借款人,其虽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署名,但不能证明为本案借款担保人,故原告钟国章主张要求被告朱兰英承担本案被告林海滨债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六、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海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钟国章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285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8.668‰计算);二、被告林海滨在上述条款期限内一并向原告钟国章支付2014年1月7日前结欠利息9500元;三、驳回原告钟国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钟国章承担100元,被告林海滨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