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郝文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郝文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杰,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被告:郝文正,农民。原告刘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郝文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郝文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郝文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黄香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