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延新与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新,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李延新。被告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皇甫廷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新与被告山东华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延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延新负担。审判员 王雪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