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邵景爱、王雨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邵景爱,王雨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告:邵景爱。被告:王雨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邵x爱、王x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景爱、王雨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