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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边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边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8201-2。法定代表人闫小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玉琼,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治国,男,汉族,个体户。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边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治国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边治国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