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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现工作于广西省北海市重庆路发展大厦。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性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多次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儿子王某乙18周岁时止;3、判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居住。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10年时间,且生育一子,可见彼此双方已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生活中矛盾,彼此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减少猜疑、加强沟通,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再者,婚生女年纪尚小,需要父母的呵护、家庭的温暖,草率离婚对子女成长亦是一种伤害。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陈耀平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