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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61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33号。负责人吴国良,经理。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法定代表人顾汉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