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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增胜与艾保国、任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增胜,艾保国,任淑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枣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许增胜。被告:艾保国。被告:任淑荷,成年,枣强县大营镇鹿家屯村2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增胜与被告艾保国、任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增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增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许增胜承担。审 判 员  杜金荣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