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增胜与艾保国、任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增胜,艾保国,任淑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枣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许增胜。被告:艾保国。被告:任淑荷,成年,枣强县大营镇鹿家屯村2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增胜与被告艾保国、任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增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增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许增胜承担。审 判 员 杜金荣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