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初福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福祥,刘善美,刘善勤,孙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17号申请人初福祥。被执行人刘善美,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善勤,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孙德寿,退休工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初福祥于2015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40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牡执字第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限制,不另行收取执行费。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桂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