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福全。被告唐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曾 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