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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福全。被告唐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曾 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