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东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夏东,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敏,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东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东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东负担。审 判 长 郭 渝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曾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