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王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