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高安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高安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朱创云,高安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某,男,江西省奉新县人。被告:高安新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亮,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李文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高安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因与被告黄某某、高安新瑞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黄某某、高安新瑞物流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向原告谢某某再赔偿损失30000元整,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星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贵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