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商特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商特字第00046号申请人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山河路。法定代表人谢红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燕,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培华,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利,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政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粮油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贤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魏燕、廖培华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利丰粮油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律政担保公司称:201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利丰粮油公司通过申请人律政担保公司担保,向江苏泗洪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泗洪支行借款150万元,借期为12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借款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以其位于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区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号,抵押权证号为洪房他证泗洪县字第T0849**号,登记债权数额为150万元)房产作抵押。后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56.658034万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请求:1、对被申请人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偿还申请人代偿款126.658034万元(已扣除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实现债权的费用。被申请人利丰粮油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陈述一致。另查明,2014年2月18日,双方签定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如甲方(利丰粮油公司)有一次不按银行规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便视为违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乙方(律政担保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律政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利丰粮油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对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抵押权的行使范围,本案抵押物担保债权为126.6580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抵押登记债权为150万元,故申请人在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区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号,抵押权证号为洪房他证泗洪县字第T0849**号)进行拍卖、变卖,在登记债权150万元范围内,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以下债权:1、优先清偿代偿款126.6580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100元、强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蕊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