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慕水军与许昌县灵井镇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水军,许昌县灵井镇政府,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慕水军,男,汉族,1967年4月7日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朱彩丹,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地址许昌县灵井镇。法定代表人常江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原告慕水军诉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