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姜立东离婚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5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姜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霞,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萧山区。被执行人姜立东,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姜立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假日花B17幢1408、2408室两套房屋过户至李春霞名下,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及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财产权利归李春霞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