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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姜立东离婚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5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姜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霞,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萧山区。被执行人姜立东,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姜立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假日花B17幢1408、2408室两套房屋过户至李春霞名下,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及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财产权利归李春霞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