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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战某某,女。被告:邓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桂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