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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关根与陈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关根,陈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周关根。被告:陈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关根与被告陈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关根撤回对被告陈传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周关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