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靳培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靳培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郑仁榜。被执行人靳培锋。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1487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靳培锋缴纳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合计24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148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靳培锋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148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