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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靳培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靳培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郑仁榜。被执行人靳培锋。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1487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靳培锋缴纳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合计24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148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靳培锋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148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