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顾吉弟与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吉弟,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顾吉弟,农民。被执行人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天尉。申请执行人顾吉弟与被执行人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台仙下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吉弟借款本金820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吉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吉弟发现被执行人仙居县下各镇前泮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