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田申未、铁吉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申未,铁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靖县古城新区。法定代表人司福军,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焦保婕,女,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田申未,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铁吉林,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永西计生征决字(2014)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0日以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于2013年12月23日生育第二胎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为由,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作出永西计生征决字(2014)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1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014.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于2013年12月23日生育第二孩。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永西计生征决字(2014)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送达了限期五日内履行的催告书,但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西计生征决字(2014)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西计生征决字(2014)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014.6元。三、被执行人田申未、铁吉林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燕审判员 陈万俊审判员 崔芳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魁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