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下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海容、王英申请执行郑雅祯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容,王英,郑雅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下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容。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郑雅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3)下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下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郑雅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30日内自行变卖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菜园路石油公司家属楼一单元142室房产一套),2015年5月25日买受人郑雅洁与被执行人郑雅祯协议以335000元的价格买得该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1项、第三十五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雅祯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菜园路(原西苑路)石油公司家属楼一单元142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郑雅洁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段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荣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1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第三十五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