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梅大海与杨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大海,杨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梅大海,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杨玉芳,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关于梅大海与杨玉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玉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玉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704.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