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吴辉、吕鹿粦诉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吕鹿粦,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吴辉,女。委托代理人吕鹿粦,男。原告吕鹿粦,男。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注册号210124100029767,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金牛街法姬娜欧洲城3号(1门)。法定代表人张德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义,男。原告吴辉、吕鹿粦与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永强主审、人民陪审员姜利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辉、吕鹿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吕鹿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辉、吕鹿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辉、吕鹿粦负担。审 判 长 周 铮审 判 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姜利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