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