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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士宏与潘永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宏,潘永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士宏。被告潘永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宏与被告潘永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