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士宏与潘永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宏,潘永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士宏。被告潘永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宏与被告潘永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