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湛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湛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湛明,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湛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梁湛明的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11月,被告人梁湛明向广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01****(该卡于2011年9月14日经挂失重制,重制卡号为5201****),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1月5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95379.34元(人民币,下同)。广发银行从2014年3月起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2.2009年2月,被告人梁湛明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367****,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0月30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6915.29元。中国建设银行从2014年7月起通过电话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3.2010年7月,被告人梁湛明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0月23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29475.46元。中国农业银行从2013年9月起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4.2011年8月,被告人梁湛明向广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5****,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1月5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42441.67元。广发银行从2014年3月起通过电话、短信、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5.2012年4月,被告人梁湛明向顺德农商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0****,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0月30日,累计透支本金25916.85元。顺德农商银行于2014年4月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综上,被告人梁湛明恶意透支信用卡累计200128.61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湛明的供述及对信用卡申领资料的指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游某、郑某、胡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控告书;信用卡申领资料;账户信息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催收记录、佛山市顺德区邮政局函件中心出具的证明、贷记卡寄送透支通知书名单、催收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湛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湛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湛明的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11月,被告人梁湛明向广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01****(该卡于2011年9月14日经挂失重制,重制卡号为5201****),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1月5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95379.34元。广发银行从2014年3月起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2.2010年7月,被告人梁湛明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0月23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29475.46元。中国农业银行从2013年9月起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3.2011年8月,被告人梁湛明向广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5****,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1月5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42441.67元。广发银行从2014年3月起通过电话、短信、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4.2012年4月,被告人梁湛明向顺德农商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0****,之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4年10月30日,累计透支本金25916.85元。顺德农商银行于2014年4月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梁湛明仍不还款。综上,被告人梁湛明恶意透支信用卡累计193213.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湛明的供述及对信用卡申领资料的指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游某、胡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控告书;信用卡申领资料;账户信息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催收记录、佛山市顺德区邮政局函件中心出具的证明、贷记卡寄送透支通知书名单、催收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关于是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宗犯罪事实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结合被害单位代表郑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湛明的供述、信用卡申领资料、催收记录及账户交易明细可知,中国建设银行虽然于2014年7月数次致电被告人梁湛明的联系方式催收还款,但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湛明有数次还款及透支记录(最后一次还款及透支记录分别为2014年9月1日、9月4日)。后被告人梁湛明再次拖欠还款,中国建设银行于2014年10月22日又重新致电被告人梁湛明的联系人催收还款。可见,自2014年10月22日重新催收之日至2014年10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报案之日,未达两次催收后3个月的期限,故该宗事实不符合“恶意透支”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湛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湛明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湛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湛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慧仪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