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GHOLAMREZAGHANIZADEHGAN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GHOLAMREZAGHANIZADEHGAN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41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李蓬桂、关怡钧,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GHOLAMREZAGHANIZADEHGAN,国籍伊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GHOLAMREZAGHANIZADEHGAN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GHOLAMREZAGHANIZADEHGAN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后收取350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周颖瑜审判员 黄超兰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旻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