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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世阳、高彩萍与王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阳,高彩萍,王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赵世阳(又名赵四阳)。申请执行人高彩萍。被执行人王国清。申请执行人赵世阳、高彩萍与被执行人王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7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