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成建与谢承应、梁万红、苏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建,梁万红,苏海涛,谢承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唐成建,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陶用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梁万红,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苏海涛,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谢承应,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陆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建诉被告梁万红、苏海涛、谢承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建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