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龙民初字第2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东波诉苗慧丽、张少杰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波,苗慧丽,张少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027-2号原告:刘东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慧丽,女,汉族。被告:张少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波诉被告苗慧丽、被告张少杰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刘东波承担。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