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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与陆鸟健、薛冬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陆鸟健,薛冬燕,胡卜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270号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浦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陆鸟健。被告薛冬燕。被告胡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鸟健、薛冬燕、胡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陆鸟健已支付人民币5万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奚晓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