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琳与余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琳,余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冯琳,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锁柱,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余勇,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冯琳与被告余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冯琳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