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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周华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