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周华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