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四清与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四清,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681号原告云四清,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成万,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四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四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四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原告云四清承担。审判员 白连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