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华强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强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江苏华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58号5幢。法定代表人韩俊峰,总经理。被告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南百华巷18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利,总经理。原告江苏华强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华强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华强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依法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