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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吴贤章与邱俊、江西省鹰潭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章,邱俊,江西省鹰潭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吴贤章。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俊。被告:江西省鹰潭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四海东路129号。负责人:蒋学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林荫东路129号。负责人:熊东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兵胜,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贤章诉被告邱俊、江西省鹰潭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00849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滁民一终字第0126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该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贤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原告吴贤章向我院提出对邱俊、江西省鹰潭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贤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贤章撤回对邱俊、江西省鹰潭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霄